《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第二次修订。《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关于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4月联合发布,其中明确指出: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坚持以大型企业为重点,以国有、外商投资、民营大型企业在先,中小企业在后的原则依次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发布,2001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10年2月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发布,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第二次修订。《条例》共38条,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月发布,2013年1月修订。《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第二次修订